“新浦江人”居住证办理攻略
来源:上班啦浦江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17-06-30 11:39 | 点击:3464
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同时,《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还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诸多便利。
哪些人可以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申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执照六个月以上;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申请人须满足以上其中一个条件,并提供相应就业证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缴费证明、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合同原件等)。上班啦注:办事大厅可以打印社保缴纳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申请人须出具居住在集体宿舍证明。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4、其它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三、连续就读
1、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或学校出具证明。
如何办理居住证?
如符合申领条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符合相应条件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当地派出所申报,15个工作日可完成证件办理。
浦江县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派出所详表
提醒: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持有居住证的注意事项
1、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证,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同时,《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还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诸多便利。
哪些人可以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申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执照六个月以上;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申请人须满足以上其中一个条件,并提供相应就业证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缴费证明、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合同原件等)。上班啦注:办事大厅可以打印社保缴纳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申请人须出具居住在集体宿舍证明。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4、其它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三、连续就读
1、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或学校出具证明。
如何办理居住证?
如符合申领条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符合相应条件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当地派出所申报,15个工作日可完成证件办理。
浦江县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派出所详表
提醒: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持有居住证的注意事项
1、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证,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