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休假遇到产假年休假还能休吗

来源:上班啦浦江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18-05-23 11:12 | 点击:1969
    王小姐于2010年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3年2月,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2013年11月开始休产假,在怀孕期间王小姐还休了1个月的病假。王小姐未休2013年度的年休假。

    王小姐回公司上班后向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有5天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对这5天的年休假工资按照其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公司表示,王小姐因为怀孕请了1个月的病假,后开始休产假,产假部分应视为病假,根据法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请求。

    王小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就该项请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小姐生育后休产假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享受。且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当视作病假处理。

    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故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2013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最终在仲裁委的积极调解下,用人单位同意在2014年度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5天的补休,王小姐也将案件进行了撤诉。

    本案例是很典型的年休假争议。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怀孕后工作效率会降低,而且已享受较长时间的产假,不应再享受年休假。但这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持。

    针对产假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王小姐系因进行产假而休息的假期,并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公司理应给予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