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

来源:上班啦浦江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20-07-14 13:41 | 点击:4237
       按照惯例,每年5-7月份,由于平均工资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也作出相应调整。据不完全统计,近日,已有上海、天津、湖南、广东、河北、贵阳6省市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

       例如,上海指出,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较2019年提高3384元。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湖南规定,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比2019年提高了870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

       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指出,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人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中受益。

         民银智库宏观区域研究团队负责人应习文表示,一般触及或超过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企业,通常是经营效益较好、职工工资较高的企业,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仍保持了往年的向上调整,有助于缓冲下限“不调”带来的社保收入下降。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9日张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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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单位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仍为上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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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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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将在2020年7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2020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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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测:今年浙江各地大概率不调整下限(其实按上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这句,就已说明2020年不会调整了)。有新情况,本站会第一时间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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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更新: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https://www.shangbanla.net/article/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