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来源:上班啦浦江人才网 | 发布日期:2009-04-25 14:46 | 点击:2736
以尚在试用期为由,企业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此“理由”可站不住脚。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就陈某起诉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2月18日,陈某到磐安县某厂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可以休息3天。陈某上班后,该厂没有与陈某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去年“五一”休息后,陈某上了3天班,就不想再干了。陈某认为,该厂规定的月休息3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厂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厂里支付给他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并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厂方认为,每月休息3天是双方约定的,不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因为陈某尚在试用期。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磐安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厂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厂应给予陈某在厂工作期间相关的待遇,厂里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依照《劳动法》,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去年2月18日,陈某到磐安县某厂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可以休息3天。陈某上班后,该厂没有与陈某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去年“五一”休息后,陈某上了3天班,就不想再干了。陈某认为,该厂规定的月休息3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厂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厂里支付给他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并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厂方认为,每月休息3天是双方约定的,不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因为陈某尚在试用期。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磐安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厂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厂应给予陈某在厂工作期间相关的待遇,厂里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依照《劳动法》,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